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十五条等条款,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企业未取得发票的后续补救措施。
2、这些补救措施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先入账。
3、也就是说,只有当时入了帐,后面才有补救的机会。
(相关资料图)
4、当然,如果当时未入账也不是完全没有补救措施,《办法》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有不超过五年的追补期限。
5、但是往前追溯可能涉及到账务及申报数据的调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申请退税等大量工作,比较麻烦。
6、最后,从行政处罚角度看,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白条入账”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基本一致,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条文中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并”字,说明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8、所以确切地说,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业务真实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发票,则应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9、另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都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
10、也就是说,纳税人白条入账后,只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般处罚都较轻微。
11、四、入账的白条怎样补救扣除?对于这个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七条等条款对不同情况下如何补救扣除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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