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女子约朋友到某芋儿鸡店吃饭,结果吃了一半,从火鸡面芋儿吃出一枚钉子,而且是全新的。女子气冲冲地找店里讨要说法,不曾想,店里竟倒打一耙,说这钉子是女子带的,他们正在查监控!
(资料图片)
事发这天,刘女士和朋友到芋儿鸡店吃饭,她们点了很多菜,有干锅、香辣鸡丁,以及店里的招牌菜火鸡面芋儿。刘女士和朋友试了味道后,觉得味道不错,给店里的厨师点赞,可吃到后面,刘女士突然发现不对劲,我好像吃到一个硬物。
刘女士将硬物吐出来,大吃一惊,竟然是一枚钉子,所幸没有吃下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随后,刘女士叫来店员,和店员说了她吃到钉子一事,店员提出她可以帮刘女士换一份,或者补偿两瓶饮料,刘女士不同意,希望找店老板聊聊。哪知店员死活不同意,找各种理由拖延,刘女士一气之下,要求店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自己损失。听到这话,店员立马变脸,然后用语言内涵说“又没吃进去”、“需要洗胃吗?” 无奈之下,刘女士拨打12315投诉。让人没想到的是,店员竟趁刘女士打电话的机会,偷偷将钉子扔掉!并在进行直播时,称刘女士是想吃霸王餐,钉子是刘女士自己带的,他们才不会惯着这种人!他们正在调查监控!目前,芋儿鸡店没有任何退款,也没有任何赔偿。
对于此事,网友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提出,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退一赔十,所以一些消费者看到“机会”,各种花样就出来了。该意见认为,钉子是刘女士带的,刘女士涉嫌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钉子是刘女士带的,她将钉子放到火鸡面芋儿中,假装吃到“钉子”,属于用虚构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钉子是刘女士带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介入后,应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第二种意见提出,真要骗餐馆,可以找苍蝇、找生锈的铁钉,刘女士又不是傻子,怎么会做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事情?是店里想赖账。该意见认为,这钉子是店里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根据第148条规定,如果钉子是店里的,比如做菜时不小心掉了进去,店方应该对刘女士进行十倍赔偿,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
最后,这事其实很好解决,店里不是说有监控录像吗?看看监控录像,至少可以发现蛛丝马迹!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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