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
(相关资料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梦百合
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百合”、“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本
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
的《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
(以
下简称《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为梦百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
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已对上交所出具的审核中心
意见落实函中所涉及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回复。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其 2023 年第
一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77.35 万元,同比下降 45.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523.12 万元,同比下降
广发证券作为梦百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自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
(2023 年 4 月 20 日)至本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并作出如下承诺:
告(天健审〔2021〕4978 号、天健审〔2022〕5118 号、天健审〔2023〕4908 号)。
发行人 2023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未经审计。
发行补充尽职调查报告“一、发行人 2023 年第一季度业绩下滑情况及原因分析”,
相关业绩变化不会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除上述事项
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辞职不会影响发行人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除上述人员
变动外,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范丽琴、毕兴明)、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王冰、苏付磊)、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卢娅萍、王润、黄亦怡)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亦未发生更换。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自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4 月 20
日)至本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中所述的可能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项目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承诺函签署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将及时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范丽琴 毕兴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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